同居期间的债务处理,关键在于债务的性质。
1.若债务是为了同居双方的共同利益、生活需要或生产经营而产生,无论是以双方名义还是一方名义所借,都应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
这样的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即使一方去世,另一方也需对全部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如果债务是一方在同居前所负,或同居后与共同生活无关,那么这些债务应被认定为个人债务,由各自承担。
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基于债务产生的原因。
1.若债务是因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那么无论是以双方名义还是一方名义所借,都应视为共同债务。例如,为了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就是共同债务。
2.如果债务是一方在同居前所负,或同居后与共同生活无关,那么这些债务应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对于共同债务,双方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即使一方无力承担,另一方也需对全部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1.分手后,对于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双方仍需共同承担。分手协议是双方内部的约定,通常债权人无法知情,因此,这个分手协议对善意的债权人来说是无效的,债权人仍然可以就共同债务向双方追讨。
2.如果债务是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么无论何时都应由这一方来承担,除非另一方自愿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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