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离婚后,若需要为孩子更改民族,应遵循一定的程序。
1.申请人需要填写《居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表》,并获取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区公安分局的签署意见。
2.需要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未成年子女应由父母代为申请。
3.还需提供申请人籍贯所在地的乡、镇、村委会证明,以及原籍贯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宗教事务局准予变更民族成份的意见。
4.申请人单位人事部门应出具准予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并提交申请人参加工作的第一份履历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需携带上述证明材料到分局户政科申请,由派出所核实后送分局审核,并最终送市公安局审批。
为孩子更改民族的流程相对复杂,需要按照以下步骤逐步进行。
1.申请人需前往县(市、区)民族局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领取《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
2.需经单位人事部门或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然后将材料送交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进行初审。
3.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将对申请人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并作出初审意见。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将报送市民委审核,市民委核实后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逐级呈报地级市公安户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审批材料由派出所纳入户籍档案管理。
离婚后为孩子更改民族的手续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申请人需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将对变更申请进行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将在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3.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并将相关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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