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公司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其作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在司法实践中,是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参与诉讼的。
2.尽管《公司法》第14条规定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且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这与司法解释规定并不矛盾。前者解决的是实体民事责任的最终承担问题,而后者规定的是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
3.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只要依法设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便具备独立参加民事诉讼的资格。
分公司参与诉讼的依据主要来源于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参加诉讼。
2.但是需要注意,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虽然分公司可以参加诉讼,但是其法律后果最后仍应当由总公司承担。
关于是否可以不起诉分公司而直接起诉总公司的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只能起诉分公司,因为分公司是具体民事活动的执行者。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起诉分公司也可以起诉总公司,因为总公司对分公司有管理、控制和监督的责任。
2.实际上,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同时法律并没有禁止总公司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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