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工伤工资的计算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具体如下:
1.工伤期间的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在公司的工资水平,由公司按月正常发放。
(1)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1) 未满12个月,则应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所发工资总额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 未满一个月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 若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来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1)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针对工伤事故赔偿问题制定的专门法规。它详细规定了工伤的认定标准、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等内容。
根据该条例,工伤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1.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药费等。
2.康复费用则包括康复性治疗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等。
3.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则是根据工人的伤残等级来确定的。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是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当工伤认定失败时,工人无法主张工伤赔偿。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工人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1.这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如果造成残疾,还应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如果造成死亡,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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