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般轻微工伤的赔偿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赔偿主要依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如下:
1.如果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工伤保险基金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根据伤残等级从本人工资的27倍至7倍不等。
2.对于一级至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他们还可以按月享受伤残津贴,金额从本人工资的90%至60%不等。
这些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
轻微工伤的津贴计算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于一级至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他们可以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6.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如果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则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如果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则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除了上述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外,轻微工伤职工还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如果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停工留薪期护理:如果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3.评残后的护理费:如果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那么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具体标准根据生活自理能力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4.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如果工伤职工住院治疗,那么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后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工伤康复费:如果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那么费用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辅助器具费:如果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那么所需费用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8.工伤复发待遇:如果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并确认需要治疗,那么他们将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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