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工资、辞职、辞退、履行聘任或聘用合同所引发的人事争议;
2.事业单位与职员、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调动、工资、辞职、辞退、履行聘任或聘用合同产生的人事争议;
3.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有关人事争议;
4.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这些争议类型涵盖了人事关系中的多个方面,包括录用、调动、工资、辞职、辞退等,以及人才流动等其他人事争议。
尽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多种类型的人事争议,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以下人事争议案件: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因人事任免、奖惩、人员调整等发生的人事争议;
2.在法院、检察院及公安、司法行政、国家安全、保密机关从事保密工作的机要工作人员,因调动、辞职发生的人事争议;
3.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争议。
这些例外情况的存在,旨在明确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确保争议能够得到妥善处理。
1.在人事争议仲裁中,还存在一些特殊主体的争议处理情况。
2.有以下情况,不能承担相关责任时,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1)当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
(2)被吊销营业执照;
(3)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
(4)被责令关闭;
(5)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
3.这意味着在这些特殊情况下,除了用人单位本身外,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4.当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共同当事人。这有助于确保争议能够得到全面、公正的解决。
5.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是有限的,这是由我们国家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予受理的范围和特殊主体的争议处理情况。了解这些规定对于正确处理人事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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