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果有异议时,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复议机关或法院将对工伤认定程序进行审查,若认为原认定程序不合法,将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重新进行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标准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这一标准,职工在以下情况下应被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患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7.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些规定明确了“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基本要素。
工伤认定的申请途径主要有两种。
1.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这一流程的依据可见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通过这两种途径,可以确保受伤职工能够及时获得工伤认定和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你是否有过工伤认定的经历?或者对于工伤认定有什么疑问?在找法网上,你可以找到更多关于工伤认定的信息和指导,让我们一起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