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
3.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
5.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
提交工伤认定材料是工伤认定流程中的重要环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该表应详细填写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这可以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缴纳证明等,用以证明申请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这是认定工伤的重要依据,需要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在提交这些材料时,申请人需要注意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工伤复查鉴定是指在工伤职工经过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后,因伤残情况发生变化而需要再次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过程。其具体流程如下:
1.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复查鉴定申请。
2.提交材料:申请时需要提交相关的医学诊断证明、病历资料以及与伤残情况变化相关的证明材料。
3.审核受理: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复查鉴定的条件。若符合条件,则会受理并安排复查鉴定。
4.组织鉴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工伤职工的伤残情况进行复查鉴定。
5.作出结论: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作出工伤复查鉴定结论。若申请人对结论不服,可以在规定时限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6.送达结论:工伤复查鉴定结论会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通过以上流程可以看出,工伤复查鉴定是为了确保工伤职工的权益得到保障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使得工伤职工在伤残情况发生变化时能够及时得到再次鉴定和相应的待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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