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一般由特定的机构进行。
1.对于工伤的伤残鉴定,通常前往当地的社保部门工伤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2.对于其他情况,可以选择当地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
这些机构通常由司法部门委托进行伤情鉴定。
伤情鉴定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委托原则:鉴定过程遵循属地为主、由下到上、逐级委托的原则。这意味着鉴定工作通常按照地理位置和行政级别进行委托和分配。
2.独立性:鉴定人应提出独立的鉴定意见,确保鉴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3.补充鉴定:如果需要补充鉴定,由原鉴定人进行,以确保鉴定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4.重新鉴定:在特定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另行指派或聘请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同一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以保持鉴定的效率和严肃性。
5.鉴定不影响案件处理: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确保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
在人身伤害案件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1.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这是为了确保受伤者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准确评估伤害程度。
2.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这体现了被侵害人的意愿和权利,有助于保障其合法权益。
3.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当双方对伤害程度存在争议时,进行伤情鉴定有助于明确事实,为案件处理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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