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过错,通常指的是医疗工作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能力不足、经验不足、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等原因,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情形。这可能包括:
(1)因医疗工作人员的失误;
(2)轻信自己的技术可以克服客观条件;
(3)疏忽大意等造成的患者损害。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如果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那么医疗机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还列举了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几种情形,如: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诊疗规范;
(2)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
(3)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
尽管医疗机构在多数情况下需要对患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形。这些情形包括:
1.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在这些情况下,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在这些例外情形下也存在过错,那么他们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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