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在具备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其中包括限制高消费: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对于自然人被执行人,限高令规定了一系列具体的限制措施,包括:
1.不得乘坐飞机、豪华客船、出租车等高档交通工具,不得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2.不得在高档消费场所,如宾馆、酒楼、酒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等消费;
3.不得购置高档商品、大额生活用品、汽车,以及租赁写字楼办公;
4.不得购买、新建、扩建、装修房屋,不得出外旅游、度假及为家庭成员支出大额费用;
5.不得出国出境;
6.不得对外投资,包括开办公司、购买股票债券等。
只能保留按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生活费用,其他均属被执行财产范畴。
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限高令同样规定了相应的限制措施:
1.不得履行为其单位办理财产抵押、转让及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职务行为;
2.不得以公款在高档消费场所消费,也不得批准其工作人员以公款进行上述消费;
3.不得在单位报销乘坐出租车、火车卧铺、飞机、轮船四等以上舱位等交通费用;
4.不得出国出境;
5.不得向其工作人员发放奖金和分配红利;
6.其单位财务状况需每月定时向法院申报,并随时接受审计。
这些限制措施的目的是确保被执行人履行其法律义务,同时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对于被执行人而言,应尽量避免欠债不还的行为,以免被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受到高消费限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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