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则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
1.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这意味着作为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真实存在的,不受任何人的主观意志影响,且能够被人所认识和理解。
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提供真实的证据,人民法院在调查和审查证据时也应保持客观立场。
2.证据的关联性,即民事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客观联系,这种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3.证据的合法性,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取、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过程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应遵循以下原则:
1.当事人应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或隐匿证据。
2.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遵循客观、全面、公正的原则,不得先入为主或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3.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应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依法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确保裁判结果的客观公正。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分为以下七种类型: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这些证据类型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重要作用,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真相。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2.物证是指以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3.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4.证人证言是指案件以外的知道案件情况的当事人以外的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陈述;
5.当事人的陈述是指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专门性问题通过鉴定作出的科学判断;
7.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
这些证据类型在民事诉讼中各有特点,但都需要符合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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