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应当到参与办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手续,然后到指定银行去取。
1.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凭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2.公安机关在通知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时,应当告知其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后果,并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注明。
交纳取保候审保证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点:
1.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应当以能够约束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
2.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3.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4.保证金必须在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时一次性交纳。
5.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
值得注意的是,严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证金。
1.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相关规定,也没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或者具有其他特定情形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
2.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凭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3.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7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没收保证金的一部或者全部。
以上就是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领取、交纳和退还的相关规定。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刑事诉讼中的临时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确保被取保候审人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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