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事故发生后,确定由哪个部门负责鉴定是至关重要的。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1.如果需要进行再次鉴定,那么工作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
2.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涉及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技术鉴定工作。
虽然医疗事故鉴定是解决争议的重要途径,但并不是所有的申请都会被受理。以下是一些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形: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医学会将不予受理。
2.如果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并且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了此争议,那么其他医学会将不再受理。
3.如果医疗事故争议已经经过人民法院调解并达成协议或判决,或者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除非是司法机关委托的),医学会将不予受理。
4.对于非法行医造成的患者身体健康损害,医学会同样不会受理。
5.卫生部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也将被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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