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做第二次。
1.当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时,有权利在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的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2.这一权利赋予了当事人对鉴定结果的不满有进行再次鉴定的机会。
当事人有权利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再次鉴定。
1.在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过程中,如果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鉴定。
2.若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满,可依法行使再次鉴定的权利。
医疗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1.它们的启动程序不同。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是由属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启动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启动。而司法鉴定则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由法官启动。
2.鉴定人员的组成也有所不同。医疗鉴定人员主要由医学专家组成,而司法鉴定人员则是由司法机构的法医主持,并聘请临床医学专家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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