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手段,往往属于为迅速查处违法行为而作出的临时性处置。
而行政强制执行都是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后,为执行该行政决定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2.行政强制措施都是暂时性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而行政强制执行则是终局性的;
3.两者均属于行政强制,两者也都通过一定的强制性措施表现出来。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必须有行政强制措施制度规定的立法授权。没有立法授权,任何行政机关都不得擅自采取强制措施。
2.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条件下使用法定方法才能直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在能够采取对当事人危害小的强制方式时,不得采取危害严重的强制方法。
3.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时间内采取和维持行政强制措施。一旦限定期限结束或者必要性消失,就必须及时解除或停止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继续维持和延续。
4.行政机关还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作行政决定文书和记录实施过程的行政文书,并交付给当事人或其亲属。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尊重当事人的基本人权和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程序权利和救济权利。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程序包括:
1.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
3.需要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当场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应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如当事人拒绝,应在笔录中注明。
5.如当事人不到场,应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6.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执行。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严格遵守这些程序,以确保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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