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退休人员的独生子女费发放,依据南京市政府2008年211号文件《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进行。
2.该文件明确了奖励的对象为2002年12月1日以后退休且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退休职工。
3.对于已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退休职工,不再发放一次性奖励金。而对于已死亡的持证退休职工,会进行补发。
奖励金的资金来源与发放程序在文件中也有明确规定。
1.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应由其退休时所在的企业支付,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相关税收。
(1)如果企业经历了兼并、转让、改制,那么新企业应负责支付原有的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
(2)如果新企业支付有困难,或者企业已经破产,那么奖励金将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
2.在发放程序上,首先由退休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的审批表,如果职工已经去世,那么可以由其配偶或子女代为申请。
3.企业或社区会负责审核申请人的资格,并将经过审核的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4.经过确认的奖励对象将会收到应得的一次性奖励金。
以上就是南京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方式以及资金来源与发放程序的详细介绍。希望这些信息对南京的退休职工有所帮助,让他们能够更好地了解和享受到政策带来的福利。
除了南京,其他城市的独生子女费政策也有不同,你有其他疑问吗?欢迎在找法网提问,我们随时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