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结算单作为工程施工双方当事人在工程结算上的确认,具有法律上的重要性。
2.当委托方未按照工程结算单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施工方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3.需要强调的是,工程结算单只是起诉的证据之一,为了更全面地证明案件事实,还需提供其他相关证据,如补充协议、工程签证、施工图纸、竣工图纸以及其他往来函件、记录等书面证据。
这些证据共同构成了工程量计算和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1.工程结算单作为双方对工程结算的确认,其法律效力得到了法律的认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如果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这意味着,工程结算单可以作为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3.第二十一条还规定,当同一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时,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这些法律条款为工程结算单的法律效力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起诉状中,必须明确记录以下事项:
1.原告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等。
2.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记录其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
3.被告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样应记录其名称、住所等信息。
4.起诉状还应明确列出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5.必须提供证据和证据来源,并注明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这些信息的完整记录有助于法院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为公正审理提供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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