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2.年应税销售额是指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3.纳税人还需具备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
以下纳税人将不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4.非企业性单位;
5.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这些单位或个人因其特定性质或行为,不符合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1.纳税人提交申请:纳税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申请。
2.税务机关核对申请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确保其完整性和准确性。
3.税务机关实地查验,出具查验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查验,并出具查验报告。
4.税务机关认定:根据核对结果和实地查验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将作出是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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