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是国内贸易部于1997年3月27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连锁经营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
2.根据该规定,连锁店是指经营同类商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门店,在统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授予特许权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经营组织形式。
3.连锁店应由10个以上门店组成,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经营管理规范、采购同销售分离。
连锁经营业主要由总部、门店和配送中心构成。
1.总部是连锁店经营管理的核心,负责采购配送、财务管理、质量管理、经营指导、市场调研、商品开发、促销策划、教育培训等职能。
2.门店是连锁店的基础,主要职责是按照总部的指示和服务规范要求,承担日常销售业务。
3.配送中心则是连锁店的物流机构,负责各门店所需商品的进货、库存、分货、加工、集配、运输、送货等任务。
4.连锁店还包括直营连锁、自愿连锁和特许连锁三种形式,这些形式可以在一个连锁企业中相互交叉存在。
在连锁经营业中,特许及自愿连锁总部与门店签定的合同应包含一系列重要事项。这些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使用总部商标、商品的内容;
2.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的内容;
3.提供经营技术的内容;
4.设立加盟店地点及目标市场的内容;
5.门店装潢设计方面的内容;
6.总部对门店实行财务监控及收取加盟费、管理费等方面的内容;
7.公平竞争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
8.合同的期限、更新与解除的内容;
9.以及对违反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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