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的管理工作主要由当地政府和民政部门负责。
1.具体而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2.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3.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4.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5.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申请低保的条件主要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保障标准。具体而言,以下几类人员可以申请低保: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抚恤金、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
低保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1.该条例第四条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3.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低保政策关乎民生福祉,如果你对低保还有疑问,欢迎在找法网留言咨询,我们将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