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诉案刑事立案后,若证据不足,应视情况处理。
1.如果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他们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依职权调查收集。
2.如果调查后证据充分,应当开庭审理;若仍缺乏证据,则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
3.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
对于刑事自诉案件,若证据不足,自诉人应被允许提出补充证据。
1.若自诉人无法提出补充证据,应说服其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
2.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若证据不足,但可由公安机关受理,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若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应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的立案流程如下:
1.被害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若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2.提起自诉应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3.对于符合立案标准的自诉案件,法院应当场登记立案。
4.对于不能当场判定的,法院应在接到刑事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5.若此期间内法院仍无法判定,则应先行立案。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和相关解释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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