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备用信用证存在多种风险,主要包括进口备用信用证诈骗、出口备用信用证诈骗以及引资、融资备用信用证诈骗。
1.进口备用信用证诈骗是指诈骗分子通过向进口企业提供紧销商品为借口,诱使买方银行开立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从而骗取银行融资、实际供货商的货物或进口商定金。
2.出口备用信用证诈骗则涉及诈骗分子打着正常贸易的旗号,通过在备用信用证中添加对出口商不利的“陷阱条款”,企图骗取出口商的出口货物或履约金。
3.引资、融资备用信用证诈骗则是诈骗分子打着“国际财团”的牌子,诱使国内银行开具备用信用证,以在国外招摇撞骗,或伪冒国外银行的备用信用证,企图骗取我方银行的融资或贷款。
备用信用证具有不可撤销性、独立性、跟单性和强制性等性质。
1.不可撤销性意味着除非另有规定或经对方同意,开证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在备用证下的义务。
2.独立性则体现在备用证下开证人义务的履行并不取决于开证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偿付的权利和能力,受益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付款的权利,或备用证中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援引。
3.跟单性要求开证人的义务要取决于单据的提示,以及对所要求单据的表面审查。
4.强制性则指备用证在开立后即具有约束力,无论申请人是否授权开立,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赖备用证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动,它都对开证行有强制性。
在审核备用信用证时,需要关注以下几个要点:
1.要审核开证银行的政治背景和资金情况,确保其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充足的资金实力。
2.信用证的性质和开证行所承担的责任必须明确具体,并确保注明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3.信用证的金额必须与合同金额相一致,并根据合同规定处理商品数量的“溢短装”条款。
4.要注意信用证的有效期、交单期和交货期,确保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单据并避免过期提交。
5.信用证的转运和分批装运条款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以确保符合合同要求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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