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根据户籍和缴费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1.对于非深户员工,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8%,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0%缴纳。
2.对于深户员工,总比例为19%,其中企业缴纳11%,个人缴纳8%。
值得注意的是,深户员工相较于非深户员工,企业缴费部分多出1%,这是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的费用。
深圳市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已有所调整。
1.根据规定,该基数按本市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已调整为2173元。
2.最高缴费基数则按本市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调整为10863元,这意味着相较于2008年度,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增加了233元和1164元。
3.对于非本市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保持不变,特区内为1000元,特区外为900元,而最高缴费基数也调整为10863元。
4.养老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以及一次性生活费计发基数也根据本市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了相应调整,为3621元。
1.对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未能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可以申请继续缴费。
2.具体来说,如果参保人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其缴费年限未能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3.但属于本省户籍(非本市户籍的,必须最后在本市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那么经申请,该参保人可以继续缴费。
4.对于在2006年6月底前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他们也可以选择参照继续缴费的办法执行。
5.如果一次性继续缴费后仍不符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参保人可继续延长缴费至其符合条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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