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包括维持决定、限期履行决定、撤销、变更决定,以及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广泛,涵盖了多种具体行政行为。以下是一些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决定不服的。
5.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6.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7.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8.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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