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人民检察院的举报中心统一受理和管理举报线索。
2.其他部门或人员接收到的犯罪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至举报中心。
3.有关机关或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以及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的线索,由侦查部门自行审查。
1.在审查阶段,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并制作审查结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1)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则提请批准立案侦查;
(2)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则提请批准不予立案。
2.对于属于错告的,若对被控告人、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向有关部门澄清事实。对于属于诬告陷害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1.一旦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应制作立案决定书。若决定不予立案,且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告知被害人相关权利和救济途径。
2.被害人若不服不立案决定,可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申请复议。
3.复议由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三十天以内作出复议决定。
4.对于未构成犯罪但需追究政纪责任的被举报人,人民检察院应将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专业的法律建议,请咨询专业律师。
在日常生活中,了解法律知识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希望本文能为您提供有关职务侵占立案程序的有用信息。
你是否对职务侵占立案还有疑问?找法网法律小助手将持续为你更新相关法律知识,让你在生活中避免走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