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当事人未在现场报警,事后仍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
1.当事人应在事后三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处理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按照相应规定进行记录,并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如果经核查确认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如果无法证明事故事实存在或不属于其管辖范围,会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了多种必须报警的交通事故情形。这些情形包括:
1.造成人员死亡或受伤的,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当事人对事实或成因有争议,或虽无争议但未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的。
2.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涉及载运危险物品的车辆;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的。
3.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嫌疑的。
4.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对于涉及财产损失的事故,如果车辆可以移动且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对现场拍照或标划停车位置,然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待处理。
1.虽然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所有交通事故都必须报警处理,但在实践中,大多数交通事故还是需要由交警部门进行处理。
2.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报警,且该事故属于可以私了的范围,那么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进行处理。
3.如果事故情形属于必须报警的范围,而当事人之间却进行了协商处理,那么这种协商处理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报警,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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