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基金是为了帮助特定情况下的人们而设立的,目前,只有以下三种情况可以向该基金申请费用:
1.当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时,可以向社会救助基金申请额外的费用支持。
2.如果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导致受害人无法从交强险中获得赔偿,也可以申请社会救助基金。
3.当机动车肇事后逃逸,导致受害人无法得到肇事者的赔偿时,同样可以向社会救助基金申请救助。
这些规定均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社会救助基金的申请流程分为两部分:
1.垫付抢救费用的流程。
(1)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包括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申请及相关材料。
(2)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材料后,会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包括是否属于救助基金垫付情形、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等,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和医疗机构。
(3)如果符合垫付要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会将相关费用打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付款并向有关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2.担负丧葬费用的流程。
(1)在受害人死亡后,其亲属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并提交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2)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会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付款并向医疗机构说明原因。
交通事故的社会救助基金是需要偿还的。
1.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有权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2.当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侦破后,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3.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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