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裁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申请再审。
1.如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如果不服的对象是针对原判决的,应当申请法院再审。
3.这意味着,执行异议裁定本身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接受再审的。
执行异议的提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限制。
1.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即除了当事人之外,还包括因强制执行而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第三人。
2.异议的对象必须是执行行为本身,而不能涉及该执行行为的依据。
3.执行异议必须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提出,即在执行程序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案时提出。
4.执行行为必须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造成实质上的影响。
5.执行异议的提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写明事实与理由,提供主要证据。
执行异议裁定的审查流程包括初步审查和立案审查两个阶段。
1.初步审查由执行机构负责,对执行异议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判断是否符合执行异议的条件限制。如果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异议人可以向立案机构申请立案。
2.立案后,案件将交由执行机构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3.审查过程中,法院会听取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依法作出裁定。如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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