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协助执行异议的期限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1.如果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有异议,应在该案的执行程序终结之前向执行法院提出。对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执行异议,需要在执行标的被执行结束之前提出。
2.如果异议针对的是终结执行行为,异议人则需要在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后的60天内提出。
3.如果当事人未能收到相关法律文书,那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也需要在60天内提出异议。
执行异议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1)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执行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2)法院在收到书面异议后,应在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异议理由的成立与否,作出相应的裁定。
(3)如果异议人不服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也规定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情况和相应的处理流程。
在提交执行异议申请时,异议人需要遵循一定的细则。
1.异议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详细载明具体的异议请求、事实及理由等内容,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2.异议人还需提供身份证明、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果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法院会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补足。如果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足材料,其申请将不予受理。
3.在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如果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4.上一级人民法院在审查后,如果认为理由成立,会指令执行法院在规定期限内立案或进行异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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