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发工资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发放月份合并计算。
2.具体的计算方法可能会因地区而异。
(1)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规定,对于因资金短缺而数月集中支付工资,或按照上级规定标准调资,以及晋职、晋级补发工资的情况,可以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而广东省则规定,对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3.具体的计算公式为: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以及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3.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4.对于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如果单位因资金短缺数月集中支付工资,或按照上级规定标准调资,以及晋职工资,这些情况下,可以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而在广东省,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时,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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