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户口迁移的时间一般需要一个星期左右。具体的办理流程包括:
1.申请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并出具有关的入户证明材料,如医院证明、单位证明、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证明等。
2.派出所会进行调查核实后填写入户审批表上报县、市公安局审批。
(1)户口迁移实行分级审批,市、县公安局负责审批由农村迁入城镇、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户口.
(2)市区的公安分局负责审批由集镇的非农业人口迁入城市和县城的户口。
户口迁入的审批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申请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入户申请表,出具有关的入户证明材料。
2.派出所进行调查核实后填写入户审批表上报县、市公安局审批。
3.根据户口迁移的不同类型,市、县公安局或市区的公安分局会负责审批相应的户口迁入申请。
4.经审批同意后,申请人需持相关证明材料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
5.申请人持《市内迁移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完成户口迁入。
在整个审批流程中,申请人需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入户证明材料,并配合派出所进行调查核实。
市内户口迁移的办理包括所内迁移、所间迁移和跨区迁移三种情况。
1.所内迁移: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直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
(2)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
2.所间迁移:
(1)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后,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3.跨区迁移:
(1)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派出所受理后呈分局审批。
(2)经分局审核同意后,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在市内户口迁移过程中,申请人需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迁移类型,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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