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管辖地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来确定。
2.根据这些规定,当借贷双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合同履行地时,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这意味着,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所在地,只要符合“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的条件,其所在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
1.在借贷合同中,存在两个不同的履行行为:
(1)贷款人按约定向借款人支付贷款的履行行为;
(2)借款人按约定向贷款人偿还借款的履行行为。因此,“接受货币一方”可能因不同的履行行为而有所不同。
2.支付贷款时,接受货币一方为借款人,而偿还借款时,接受货币一方为贷款人。这一规定有助于明确在借贷纠纷中,不同履行行为所对应的管辖法院。
1.当涉及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论是被告还是原告,其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均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他们可以选择向自己的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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