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主要遵循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
1.具体来说,行政案件原则上应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若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则原则上无论复议机关作出何种复议决定,均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对于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诉讼,规定如下: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且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构成共同诉讼。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3.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和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原告主体要合格,即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要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起诉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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