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包括:
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如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人事处理决定。对于这类决定,当事人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申诉。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其他处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申请仲裁或起诉。
3.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如讯问刑事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检查、搜查等,也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4.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如行政法规、规章等,以及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同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5.,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作出的处理,也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6.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同样不在行政复议的受理之列。
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如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如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等行为的,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6.如果符合法定条件但行政机关未依法办理相关证书或审批事项,或未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等,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7.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同样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救济和行政监督的制度,具有多重功能。
1.行政复议能够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行政复议能够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行政复议还能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公正、透明的解决争议的平台,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其所作的行政复议也是一种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能够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益。
因此,行政复议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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