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核定征收印花税时,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收入,如果是不含销项税金的,那么不应将销项税加计到收入中再按照规定的比例征收印花税。
2.这是因为印花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应以其“销售收入”的不含税价来确定。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一般情况下,纳税人企业帐载销售收入是不含税的。因此,在核定征收时,不应硬性加入税金。
1.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是根据《吉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来确定的。
2.对于买卖双方签定商品购销合同并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单位及个人,其“购进金额”和“销售收入”的计税金额,均以购进商品付给对方的全部价款和销售商品收到对方的全部价款为计税依据。
3.这意味着,核定征收印花税应以其“购进金额”和“销售收入”的不含税价来确定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
1.在核定不含税价时,应注意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纳税人企业帐载销售收入通常是不含税的。因此,在核定征收印花税时,不应硬性加入税金。
2.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销售收入与购进金额是含税的,也不要硬性减除税金。这样可以确保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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