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间合同中的赔偿责任主要涉及到因居间人提供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导致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蒙受损失的情况。
2.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居间人在此情况下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种赔偿责任是一种违约责任,其划分可以参照对于无意思联络但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的责任划分。
3.具体责任的确定,应依据居间人的过错大小以及该过错对损害发生的影响程度。当居间人承担了连带责任后,有权就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部分向第三人追偿。
1.居间合同,在《民法典》中被定义为中介合同,其活动内容主要是使委托人能够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并在促成交易后收取合理的佣金。
2.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中介合同是指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3.居间业务可以分为两类:
(1)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的指示居间;
(2)居间人提供订约媒介服务的媒介居间。
1.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应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那么居间人不仅不得请求支付报酬,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居间人在其能力范围内尽到了谨慎审查的义务,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那么居间人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如果居间人主观上不是故意,只是因疏忽大意而未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那么居间人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在居间合同中明确责任归属和违约条款至关重要。同时,由于居间合同大多不可随意撤销,当事人应特别注意避免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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