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申请人需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以申请法律援助:
1.身份证明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如暂住证等。
2.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如救济证、政府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困难状况证明、职工下岗证、待业证等。
3.享有合法权益的证明材料,如财产所有权证、亲属关系证明、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材料等。
4.若申请人由代理人代为申请,还需提交具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以及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材料。
5.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具体情况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特殊情况下的法律援助主要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上述这些被告人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除了上述特殊案件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公民在以下情况下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1.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离婚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等。
1.法律援助的实施机构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这些机构具有法律化、制度化的特性。
2.一般法律援助的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
3.这些机构为受援对象提供减免的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以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公平、公正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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