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主要指的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2.这些行政机关包括单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以及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如果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那么批准机关也将成为被申请人。
4.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如果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那么该行政机关也将作为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法被申请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这是最常见的被申请人类型,因为行政复议的核心就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2.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3.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4.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5.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必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申请人必须明确指出具体行政行为是由哪个行政机关作出的,以便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审查。
3.申请人必须提出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行政复议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5.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可以从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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