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而定。
2.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若工作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则按一年计算;若工作不满六个月,则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若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则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但最高年限不超过十二年。
5.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对于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而在施行前的部分则按当时的规定执行。
2.对于因用人单位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3.若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其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4.若原用人单位已支付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将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1.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被依法消灭,劳动关系因此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
2.终止合同的事由主要包括合同期满、约定终止条件成立、合同目的实现、当事人死亡、劳动者退休、用人单位消灭等。
3.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律对患病职工在医疗期内有特别保护,即使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而应顺延至医疗期满。
4.若患病职工主动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法律是允许的,但此时用人单位需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于患重病或绝症的职工,用人单位还需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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