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没有钱一般会中止执行,当事人不一定会被拘留。
只有在有可执行财产但主观上不执行,或存在恶意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的情况下,法院才会考虑罚款或拘留。
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申请。
(1)当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或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2)如果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3)对于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同样的规则也适用。
2.法院受理。
(1)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2)法院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15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裁定撤销、改正或驳回。
3.申请复议。
(1)对于裁定,如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服,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如果申请执行人认为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在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如果逾期不履行,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采取强制措施。
(1)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财产等。
1.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2.如果异议被驳回或对裁定不服,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3.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也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作出相应裁定。如果对裁定不服,案外人或当事人可以依法进行申诉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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