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甲方(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时,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中标通知书在实质上相当于对具体合同内容的确定,因此任何一方无故不签订具体合同,都会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如果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此规定执行,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
1.当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2.如果投标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招标人的损失,中标人还可能被追究违约责任。
3.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如果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4.如果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也可能面临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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