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并非等同于破产。
1.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主要针对可能或已经面临破产原因但仍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
2.此制度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参与下,对企业的业务进行重组和债务进行调整,旨在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
3.与传统的破产清算制度相比,破产重整更强调对企业的挽救与再生,而不仅仅是对债务的处理。
破产与重整在本质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1.破产,无论是狭义的破产清算制度还是广义的破产制度(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主要是当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并按照破产程序来偿还债务。
2.而破产重整则更加注重对陷入困境但有挽救价值的企业进行业务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企业恢复营业能力,避免简单的清算和倒闭。
1.在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中,明确规定了债务人、债权人或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这体现了法律对于不同破产情形的区分处理,以及对于挽救困境企业、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视。
2.破产重整制度的引入,使得破产法在处理企业破产问题时更加灵活和全面,有助于平衡各方利益,实现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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