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认定书尚未下发的情况下,是不可以进行工伤鉴定的。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必须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必须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相关资料。
2.这意味着,工伤认定是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的先决条件,没有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不会受理鉴定申请。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这些材料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的重要依据,缺少任何一项都可能导致鉴定申请无法受理。
鉴定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职工发生工伤后,经过治疗,当伤情相对稳定且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时,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相关资料。
3.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鉴定申请后,应在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有必要,期限可以延长30日。鉴定结论应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4.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市级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5.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如果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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