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胁迫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这一规定源自《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它明确了一方或第三人通过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
因此,被胁迫签订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
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在重大误解前提下签订的合同;
2.因受到一方或者第三人的欺诈而签订的合同;
3.以及因受到一方或者第三人胁迫而签订的合同;
4.还包括成立时显示公平的合同。
在这些情况下,受影响的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一般来说,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2.对于受胁迫而签订的合同,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同样消灭。
3.如果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则该权利也将消失。
除了胁迫,还有哪些情况可以撤销合同?点击继续阅读,获取更多法律知识。法律小助手找法网,与您一同守护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