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在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诉书;
(2)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
(3)能够证明申诉主张的其它证据材料。
2.申诉书应明确列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不服裁判文书的文书号、申诉请求、案件的事实情况和申诉的理由,并在结尾处签名或盖章,同时提供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以方便案件承办人及时联系。
3.申诉书一般情况下应为打印件,若确实无条件提交打印件,也可提交手写件。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需满足以下条件:
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当事人必须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人民检察院才会受理当事人的申诉。
人民检察院对以下情形的申诉将不予受理:
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涉及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收养关系的案件;
3.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案件;
4.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的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
5.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以上是关于当事人申诉需要提交的材料、提交条件以及不予受理情况的介绍。
请注意,当事人在申诉过程中应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并确保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信息,建议咨询专业的在线律师。
你准备好材料了吗?在申诉过程中,保持耐心和理性至关重要。如需专业法律建议,请随时联系找法网,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