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女儿对父母确实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一义务不仅源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责任,也是子女对父母的基本回馈。
2.当父母无法自理或生活困难时,成年子女必须履行赡养义务,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照顾。因此,从法律角度来说,女儿当然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1.继子女同样具有赡养义务。民法典明确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子女关系相同。
2.这意味着,无论继子女是否与生父母共同生活,都有责任赡养不能自理或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如果继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有权要求其支付赡养费。
1.在法律上,孙子原则上没有直接赡养爷爷奶奶的义务。但是,如果子女已经死亡或无力赡养祖父母,且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那么他们就有法定赡养义务。
2.这意味着,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孙子女需要承担对祖父母的赡养责任。这些条件包括祖父母子女已经死亡或无力赡养,以及孙子女有负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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