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自愿辞职后通常没有权利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2.这是因为《劳动法》明确列举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而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申请辞职并不属于这些情形之一。
3.从权利行使的角度看,劳动者自愿辞职时应当知道这种行为的后果,即放弃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经济补偿权。
4.如果用人单位存在非法手段或欺诈手段迫使劳动者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仍然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处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行为,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因自身原因,如找到更好的工作机会而主动提出辞职,单位是不需要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
这是因为劳动者自愿辞职是其个人选择,单位没有违反劳动法规定或损害劳动者权益。
2.如果劳动者因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或损害劳动者权益而不得不主动提出离职,那么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
(3)克扣或无故拖欠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4)拒不支付劳动者处长工作时间工作报酬;
(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等行为,都属于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劳动者提出辞职申请后,单位领导不予批准,那么劳动者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单位领导的做法并无不当之处,因为申请只是劳动者向单位表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而非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2.如果劳动者已经提前30天向单位发出了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即使单位领导不签字批准,劳动者也可以在30天以后离开原单位。
3.如果单位不依法履行相关手续的话,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申请劳动保障监察,要求单位履行法定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的话,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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