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的购车行为,其归属权取决于购车资金来源。
1.若使用婚后共同收入购买,无论车辆登记在谁的名下,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若使用婚前个人积蓄购买并登记在个人名下,则视为个人财产。
3.对于一方婚后使用个人财产购买的财产,应认定为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同样属于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有车辆的判定主要依据购车资金来源和车辆登记情况。
1.若车辆由婚后共同收入购买,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若车辆由婚前个人积蓄购买并登记在个人名下,则视为个人财产。
3.对于一方婚后使用个人财产购买的车辆,也应视为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属于个人财产。
军人离婚时的财产分配涉及多个方面,其中复员费的分割是一个重要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1条规定。
1.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内所得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按照年平均值进行计算并参与分配。年平均值的计算方式为一次性费用总额除以。
2.保险费、伤残补助金等具有人身依附性的费用专属于军人本人,属于个人财产,不能进行分割。
3.《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进行了增补,新增了劳务报酬这一类别。劳务报酬指的是婚后任一方利用空闲时间进行劳务付出所获得的报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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