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双方协商。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患双方可以首先选择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解决。
2.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医疗机构应当在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3.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如果协商不成或者对协商结果有异议,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4.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并根据鉴定结论进行行政处理和调解。
5.诉讼解决。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如果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选择不经过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法院将依法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或调解。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如果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1.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
2.如果必要,卫生行政部门还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3.经审核,如果符合相关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将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
4.如果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相关条例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1.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事故争议,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2.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事故争议,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这些报告的目的是让卫生行政部门了解医疗事故的处理情况和结果,以便进行监管和改进工作。同时,这些报告也有助于维护医疗行业的公平和透明,保障患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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